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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肖某某用锄头打伤彭某甲。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鉴定,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8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镇**村**组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依法传唤至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由肖某某一次性赔偿彭某甲医药费等共计39700元,彭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肖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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