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和被害人肖某乙两人因肖某乙侄儿肖庚种开的挖机损坏肖某甲田地问题发生争吵,在白鹤街道凤形居委会德生商行门口,被害人肖某乙用拳头朝肖某甲的右眼部打了一拳,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还手用拳头朝被害人肖某乙的头部、胸部连续击打几拳,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害人肖某乙受伤倒在地上,两人被围观群众劝阻不再打架。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肖某乙4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赔偿到位,双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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