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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岳父姜**在邵东县**路**巷**号院开办撮箕厂。2019年4月27日21时许,姜**听到厂房内在响声,就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拿不锈钢钢管和黑色的拉力棍到厂房里察看,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正在最里面的车间里翻东西,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姜**问李某某的情况时,李某某拿半成品的撮箕丢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用手阻挡时致手指受伤出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姜**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全身软组织挫伤超过表面积比例的6%,经鉴定为轻伤贰级。

2019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姜**。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自愿和解,肖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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