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本市**儿童乐园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栋**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邓某某(系肖某某妻子)找**金融公司办理了8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2019年11月,双方因还款逾期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遂出面与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协商解决贷款问题。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双方态度均比较强硬,肖某某认为贷款问题无法解决系王某某从中作梗,遂产生报复王某某的想法。2020年3月,肖某某开始在网上搜索如何让人意外死亡,并通过QQ与多名贩卖致死药物的人员联系。同年4月底,肖某某与一QQ名叫“渣渣辉”的男子联系并购买了黄曲霉素,并将自己经营的**亲子乐园(位于本市区**广场内)作为收货地址。5月12日,**亲子乐园店员杨某某收取该快递(玻璃瓶装透明液体和塑料试管)并存放在收银台内。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附近将肖某某抓获。后从**亲子乐园店内收银台查获肖某某购买的致死药物。经检验,未检测出黄曲霉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店子勘验、提取、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预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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