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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现年72岁,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8********,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对溆浦县三江镇朱溪村硬化公路占用其土地不满,叫刘某某联系挖机把公路挖掉,刘某某联系周某某,并谈好每1小时200元的价格挖路。2020年3月29日11时许,周某某将挖机拖至朱溪村2组肖某某屋前硬化公路上,在刘某某的安排下,将硬化公路挖烂20余米,后被赶到的村干部制止。经鉴定,被损坏公路段价值8000元。

2020年7月18日,肖某某儿子陆某某承诺修好损坏的公路并上交了8000元为保证金,三江镇朱溪村委会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诉人人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不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到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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