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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敲诈勒索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9日10日左右,肖某某以渣土合同没有签订好为由,要求廖某某赔偿8000元去贵州路费且以割脚筋、挑手筋、“洗冷水澡”等方式威胁恐吓廖某某达20余次,11月24日廖某某无奈之下以转账的方式共转了4000元现金到肖某某老婆朱某某的农商行卡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旧无法证实肖某某具有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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