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敲诈勒索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吴某某与肖某甲的妻子王莉莉到黄土镇,在江西务工的肖某甲得知此事后赶回来。9月15,肖某甲回到黄土镇家中,并扬言要整死吴某某,村干部赵某某等人劝肖某甲冷静处理,并组织双方于次日晚协调处理。次日日20时许,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应肖某甲的要求到肖某甲家中处理此事,肖某甲以吴某某影响肖某甲家庭关系为由,要求吴某某赔偿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十万元钱,赵某某劝肖某甲,肖某甲又要求吴某某赔偿五万元钱,不然就要整死人。吴某某为了处理好此事,答应肖某甲要求,承诺一个月内拿钱。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肖某甲拨打吴某某的电话询问五万元的事情,吴某某称自己没有钱,肖某甲并在电话里扬言自己回家要整死吴某某。吴某某报警后,2020年10月30日,肖某甲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