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出租屋**室,海口市琼山区**果业农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维秋、颜绅,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2020年3月2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从海口**果业退股,每人分得20万元退股费。2018年8月底,经第三方会计师林茹审计,肖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利润分配及退股款结清。事后,肖某某、熊某某为达到多索取退股款的目的,2018年9月22日22时许,肖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以到张某某店铺门口关门闹事为手段索取退股款未果。后经,罗某某(另案处理)请周某某出面索要退股款,张某某恐于周某某的威名,被迫拿出28万元化解此事。事后,肖某某分得15万元、熊某某分得9万元、罗某某分得2万元、周某某分得1万元、赔偿孙某某医药费1万元。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熊某某、肖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威胁张某某、向张某某索取钱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 察 官:陈子燕
符巧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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