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小区**队周某某私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4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0日21时许,同案犯江某甲纠集杨某某、江某乙、江某丙(在逃)、龙某某(在逃)等人,窜至我市天心区**大厦**楼一“无名电游室”,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该电游室老板索要现金一万元,并宣称不给钱就要找该电游室“麻烦”让电游室无法经营下去,后该电游室老板被迫缴纳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3月25日,同案犯江某甲纠集杨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候某某等人窜至我市天心区**饭店附近曾某某经营的一无名电游室,采取言语威胁方式敲诈该电游室负责人曾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20日晚,同案犯江某甲纠集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逃)等九人,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宾馆负一楼的**动漫城,先采取言语威胁方式敲诈未果,后采用打砸威胁的方式敲诈该动漫城负责人胡某某现金8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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