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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9〕216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仙耘村圆顶13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不批准逮捕;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古某某(另案处理)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在普宁市大坝镇的“连某某线缆厂”内,组织同案人沈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厂内生产假冒“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牌、“legrand”(罗格朗或TCL)牌、“THTF”(清华同方)、Sckeider(施某某)、“PANDUT”(泛达)、“PHILIPS”(飞利浦)、“SIEMON”(西蒙)、“CH0SEAL”(秋叶原)、“TeLege天纪”(普天天纪)等品牌的产品。期间,由沈某某负责管理,由王某甲负责“内层”(将小铜线包皮)、由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负责“退钮”(将两个内层小铜线扭在一起)、由王某乙负责“成缆”(将四对退钮扭在一起)、由方某某负责“成某某”(将成缆的网线打上报批并喷上品牌型号)、由赵某某负责“切线”(每约300米切成一捆或卷成一铬切线)等工序,并将生产出来的冒牌网络线由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车牌号为粤VDB****货车载至位于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的仓库,由负责管理仓库的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同案人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仓库将网络线装箱,并由傅某某按古某某的要求安排按订单装车,由乐某某、陈某某载到货运站发货。

2019年2月27日19时许,揭阳市公安机关到普宁市大坝镇的“连速线缆厂”和位于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一住宅楼查处,现场在上述二地点查获假冒的“COMMSCOPE”(康某某)网线155箱38卷、“legrand”(罗格朗)71箱23卷、“THTF”(清华同方)51箱8卷、Sckeider(施某某)25箱、“PANDUT”(泛达)41箱18卷、“PHILIPS”(飞利浦)81箱、“SIEMON”(西蒙)80箱34卷、“CH0SEAL”(秋叶原)、“TeLege天纪”(普天天纪)54箱等品牌的网络线及包装箱一批,现场传唤被不起诉人肖乐某某、同案人古某某、沈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乙、黄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案。

目前,根据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查扣的“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Legrand”(罗格朗或TCL)、“PANDUT”(泛达)、“Telege天纪”(普天天纪)、“CHOSEAL”(秋叶原)、“THTF”(清华同方)、“PHILIPS”(飞利浦)、Sckeider(施某某)、“SIEMON”(西蒙)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按照古某某交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查扣已经权利人认定为假冒产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86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提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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