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经营的常德**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杨某乙五名员工工资共计113675元。2017年12月27日,常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核立案之后对常德**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该单位一直未向五名被害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安机关2018年6月7日立案侦查,2019到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将没有支付的员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案件移送书、限期整改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项某某、杨某甲、罗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没有支付的员工工资支付完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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