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用名萧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象山方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牧业”)租赁肖家村部分村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土地修建养猪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作为肖家村村委委员,负责与方兴牧业对接土地承包流转及赔偿事宜。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方兴牧业负责人李某某、陈某某谎称肖家村尚有0.4亩集体土地未予赔偿,骗得方兴牧业土地赔偿款人民币12 000元。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退还方兴牧业人民币12 000元。

经本院审查,根据肖家村和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10月,0.4亩土地的委托流转价款(即土地赔偿款)不足人民币2 000元,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所要求赔付的人民币1 2000元相差甚远。方兴牧业却未对赔偿数额明显不当提出异议,未经实质审核即发款,并对此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故本案关于被害方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存疑,象山县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其他犯罪,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