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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扩容工程5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栋**房。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高速公路扩容工程5标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和工程取土等相关事宜。2018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公司项目部施工队至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村**组**路基建设。2018年6月,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段大堤多处出现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受到严重威胁。同年6月17日,益阳市赫山区**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协调小组组织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镇政府、**村委及**高速扩容工程5标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决定由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机械就近在其两处临时用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村**组)取土40万m3对**村段大堤进行加固。2019年1月21日,重庆**公司非法采矿的行为被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继续开采。经鉴定,重庆**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共开采粘土矿238746m3,采出矿产品总价值539566元;在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共开采粘土矿232164m3,采出矿产品总价值524690元。

2019年9月6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将该案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同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5日,重庆**公司缴纳完毕300.55万元复垦保证金,现已全部复垦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垦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积极修复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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