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兰陵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自2011年起担任兰陵县兰陵镇**村村委书记一职。2020年4月,王某甲为村中修路一事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将村中路边水杉树出售给被不起诉人肖某某。2020年4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着郭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村砍伐水杉树21棵,因遭到村民刘某某的阻拦,未将水杉树全部运走。经鉴定,该25棵水杉树总蓄积量为19.1447立方米。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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