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与其儿子刘某乙,通过网购联系朱某某、肖某某夫妻二人,并从此处购买单氰胺原料用于制作伪劣农药。朱某某、肖某某在此过程中将水和甘油混合冒充单氰胺销售给刘某甲父子。刘某某将从朱某某、肖某某处购买的“单氰胺”分小包装销往各村农资店、住家户。位某某、梁某某在明知刘某甲无销售农资产品资格且明知该农药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为了盈利仍在自己经营的农资店内、家内销售该伪劣产品,造成了大面积葡萄作物的生长破坏,造成了严重损失。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只是销售了甘油加水冒充单氰胺这种化学原料,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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