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200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传媒学院**,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队**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其同学刘某某家中玩耍,刘某某提议出去玩时,肖某某从刘某某母亲李某某的挎包内盗窃现金1500元。
2.2020年5 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中,趁刘某某化妆之际,将刘某某母亲李某某放于卧室床头柜的一手包盗走,该包内装有现金6200元,该手包鉴定机关未能作价。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7700元。案发后,肖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财物损失8100元,并补偿李某某3万元,李某某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系**校大**,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