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别名“朱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 月11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便利超市内,向老板支付了2元快递保管费,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快递包裹2个(分别内有面包服棉衣1件)。经鉴定,包裹内的2件面包服棉衣共价值266元。

2、2019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便利超市内,再次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蔡某甲、金某某快递包裹各1个(分别内有运动鞋1双、袜子10双)。经鉴定,涉案运动鞋、袜子共价值649元。

3、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便利超市内,欲再次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豪快递包裹各1个(分别内有护肤品1套、棉衣1件),后在支付快递保管费用时被超市负责人发现而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护肤品、棉衣共价值29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蔡某乙619元,赔偿孙某某266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护肤品、棉衣、8双袜子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购物凭证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李某丙、宁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蔡某乙、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