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淅川县盛湾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盛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等人一同从淅川县盛湾镇**村乘坐至盛湾镇街道的村村通公交车,到盛湾镇李某某下车后,肖某某将李某某掉落在座位下的8000元现金拾得后据为己有。案发后,肖某某将拾得的8000元现金退回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