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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淅川县盛湾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盛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等人一同从淅川县盛湾镇**村乘坐至盛湾镇街道的村村通公交车,到盛湾镇李某某下车后,肖某某将李某某掉落在座位下的8000元现金拾得后据为己有。案发后,肖某某将拾得的8000元现金退回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肖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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