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案发前担任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厨师,于2020年4月6、7、8、9、10、13、14、15日的6时许,肖某某乘替工厂外出采购食材之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商行,通过多拿货物少付款的方式,盗窃了猪肉2块约10斤,鸡鸭肉6箱约90斤,被盗窃货物价值562元,已全部用于肖某某所在工厂饭堂食用。案发后,肖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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