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梦金园金店趁下班收商品到库房时机,乘人不备将一枚重4.41g的黄金戒指顺手拿走,后离开金店返回六枝特区戒毒所对面民房家中,次日,肖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主动将盗窃所获金戒指退还,得到失主潘某某的谅解,并于2020年3月27日17时许,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2020年04月04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肖某某盗窃的黄金戒指总价格为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被盗戒指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致人被盗物品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还盗窃物品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