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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号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前往关岭自治县**镇**路中国移动**手机合作厅内办理手机业务,期间肖某某发现该手机店店员在向其他顾客推销介绍新手机,遂趁店员不备,秘密将店员放置于该手机店进门左边第二个与第三个柜台之间的一部绿色华为牌荣耀30S型全新手机盗走。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99元。同年7月27日17时许,手机店店员王某某在**镇**幼儿园门口发现肖某某后报警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7月30日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2699元的价格购买被盗手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华为牌荣耀30S型手机1部已于2020年7月30日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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