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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用名: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至南通市崇川区**街**大厦**服装店购买服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挑选了羽绒衣一件、蓝底花毛衣一件、浅卡其毛衣一件、白色衬衫一件、黑色休闲裤两条、黑白点毛衣连衣裙一件、咖啡格毛衣披肩一件。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携带挑选的衣物从**服装店二楼南侧离开**服装店,进入**电器二楼的女卫生间。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萌生盗窃的想法,遂将窃得的黑色休闲裤一条、白色衬衫一件扔在女卫生间内,并将其余的羽绒衣一件、蓝底花毛衣一件、浅卡其毛衣一件、黑色休闲裤一条、黑白点毛衣连衣裙一件、咖啡格毛衣披肩一件窃走。此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新村**路一菜鸟驿站,将羽绒衣一件、蓝底花毛衣一件、浅卡其毛衣一件、黑色休闲裤一条、黑白点毛衣连衣裙一件、咖啡格毛衣披肩一件等衣物,通过快递邮寄至其无锡市江阴市**街道**香洲**单元**室其家中。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查,被盗的羽绒衣一件、蓝底花毛衣一件、浅卡其毛衣一件、白色衬衫一件、黑色休闲裤两条、黑白点毛衣连衣裙一件、咖啡格毛衣披肩一件,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8.16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被追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认罪悔罪、赃物被追回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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