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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9011992********,四川省资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硬件工程师,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乡**期**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驾驶川A1****棕色北京现代越野车从成都窜至绵阳市涪城区,高新区永兴镇、普明镇、石桥铺,利用中国铁塔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设置的共享电瓶换电柜的操作漏洞,将上述地点换电柜内的38组磷酸铁锂电瓶盗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被盗电瓶以9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8286元。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赔了全部被盗电瓶及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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