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始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至2020年8月27日凌晨,张某某发现始兴县太平镇振兴路红旗豪庭小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面)一楼工地里面放有崭新并贴有薄膜的铝合金门窗材料,伙同肖某甲将工地六捆铝合金门窗材料164斤盗走,价值人民币2009元。次日,二人将盗窃的铝合金门窗材料以730元卖给**村开废品店(***废品经营部)的肖信武,张某某分得360元,肖某甲分得370元。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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