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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67********,汉族,高中文化,常**厂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栋**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9日,犯罪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常**厂二车间的黄芙蓉王香烟,后以21元/包的价格销赃给夏某某(已不起诉),获得微信转账烟款人民币34652元,经鉴定价值37950元。

2、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蒋某某(已起诉)盗窃提供方便,打通103岗门卫保安班长周某某(已不起诉)的关系,收取蒋某某66100元的好处费,并将其中2241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盗窃香烟的过程、金额未查明、而其帮助蒋某某盗窃的金额也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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