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32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27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张某某窜至本市万江街道小亨社区文明路长江小学对面工地,盗走被害单位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8条槽钢及5个顶托连钢管(共价值约2100元),后以约50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
2、2020年10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张某某窜至本市望牛墩镇杜屋村广电街和北环路交界处的工地,盗走被害人江某某的25条钢筋(经认定,价值为320元人民币),后运回到两人位于本市中堂镇蕉利村**路**号的住处。
3、2020年10月1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张某某窜至本市万江街道小亨社区文明路长江小学对面工地,盗走被害单位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30条钢筋(经认定,价值为520元人民币),后运回到两人位于本市中堂镇蕉利村**路**号的住处。
202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市中堂镇蕉利村**路**号抓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张某某,并缴获案二、案三被盗钢筋,后两人对被害单位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害人江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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