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6日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4日0时30分许,被害人夏某某回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的**砖厂上班时,发现停放在充电房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电池被盗走,共被盗28个苏枫、亿正、润力品牌翻新电瓶,每个价值人民币500元计算,共损失约14000元。报警后于现场周边找回电瓶10个。经侦查,肖某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7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三水区**镇**市场路边抓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当场扣押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赃物苏枫品牌电瓶10个。经审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称于2019年7月底,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甲市场对肖某某称有一批电瓶出售,并约定于2019年8月3日夜间携带木梯在**砖厂外围见面。8月3日20时许,肖某某如约驾驶三轮车携带木梯到达**砖厂外围,并将木梯提供该男子。男子离开后肖某某在砖厂外围等候约四小时,至4日0时许男子带10个电瓶返回,肖某某向该男子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使用三轮车将10个电瓶载回*乙市场附近一停车场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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