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村**组**号,住广州市**区**大道**号**栋**房。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办人于2020年7月24日、8月6日、9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其妻子姜某某到本区**号**店购物时,在该店收银台旁的一辆售货推车内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遗忘在该处的一台OPPOFindX2手机,后由姜某某将上述手机拿走据为己有。经鉴定,上述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360元。
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姜某某传唤到案,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处缴获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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