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系同乡。2019年4月左右,肖某某和罗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偷狗出售牟利,为此两人还准备了相应的作案工具。2019年6月4日2时许,肖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罗某某从柳州市来到河池市**产业园区,随后以投食包裹有麻醉药的烧鸭给狗吃,待狗进食死亡后将狗捡走的方式,盗得河池市**产业园区内“河池市**科技有限公司”和“**厂”两家企业喂养的六条本地狗。经鉴定:被盗的本地狗总价值人民币2,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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