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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梁周霆,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王某某(另处)在本市青羊区******小区****单元**号门口临时快递架上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包裹一个,包裹内为精华露、化妆棉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647元。同年4月3日,肖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上述盗窃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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