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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镇人,村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王某某驾驶大货车在临沭县**路附近盗窃一辆小蜜共享单车一辆,并藏匿于大货车工具箱中,22日10时许,肖某某驾车携带被盗电动车到莒南县**镇**工厂,被小蜜公司负责人任某某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773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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