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许,肖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先由肖某某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道**室附近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摩托车钥匙,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伙同肖某某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道**室附近,由肖某某放风、王某某使用事先盗走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贝特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后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二轮摩托车价值2567元。
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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