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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 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30分,被告人肖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清馨雅居A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红色大阳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铁锋区车辆厂西门北侧停车场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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