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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新民镇**村**组**号,住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颜某某家中,欲向被害人颜某某催讨其代为领取的工钱,后见被害人颜某某未在家中,遂将客厅内的太阳牌电缆(价值人民币2723元)及一部申迅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盗走,欲用于折抵其工钱。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颜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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