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吉安县**镇**村委**村**号,务农。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肖某某系帮助何某某盗窃井开区满坤科技有限公司的电缆线和铜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肖某某有帮助何某某实施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且不能证明其明知帮助运输的财物系何某某盗窃赃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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