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建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下午,朝阳县**乡**村柳某甲、刁某某欲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山上的铁架子,柳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让其出车,刁某某找到同村柳某乙到山上帮忙抬铁架子,肖某某、柳某乙二人在明知柳某某、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帮助其共同完成盗窃。经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破碎机钢架价值人民币2500元。刁某某等人已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肖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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