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无。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超市门口卖服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来到现场趁被害人招呼其他顾客之机,从被害人苏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包中盗走3000元现金,并拿出其中300元向被害人买了两件衣服。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东区**巷**号一楼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将现金2700元及两件衣服退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另行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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