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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路**栋**单元**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超市门口卖服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来到现场趁被害人招呼其他顾客之机,从被害人苏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包中盗走3000元现金,并拿出其中300元向被害人买了两件衣服。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东区**巷**号一楼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将现金2700元及两件衣服退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另行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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