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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刘某某(另起诉)承接了湘乡市经开区电力产业园的临时紧急电力架线业务,因施工需要架设两根12米长的电线杆,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联系了多家电杆厂均未购到合适的电线杆。当日18时许,刘某某与肖某某驾车经过湘乡市红仑西线泉塘段进出口时,发现公路中央隔离带里有人放置了几根电线杆,两人下车测量电线杆的长度后,发现有两根12米长的电线杆正好符合要求。刘某某遂联系了拖吊车来到现场进行拖运,当日19时许,刘某某与肖某某一起将选定的两根12米长的电线杆私自运至经开区电力产业园工地。次日早上,将两根电线杆进行了安装使用。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根电线杆价值人民币4056元。

2020年9月10日,肖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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