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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溆浦县城南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从被害人黄某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取走被害人黄某某的2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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