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2********,汉族,文盲,聋哑人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余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5日,杜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驾驶陕AP****现代越野车到余庆县县城,杜某某、肖某某到余庆县卫计局办公楼李某某办公室,将李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钱夹内的159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余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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