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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等2人诈骗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户籍地金塔县*******号,住金塔县金塔镇**农贸市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肖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47********,汉族,粗识字,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金塔县金塔镇**路***号***室,住金塔县****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在金塔县**街***号原有住宅1套。2017年金塔县政府将**街片区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房屋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并对残疾人住房提高补偿标准,肖某甲的**街***号的住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为了能够多领取征收补偿款,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与肖某乙商议后,伪造二手房买卖协议,谎称肖某甲将**街***号的住宅在2010年卖给了肖某乙,后二人以肖某乙的名义,使用肖某乙的残疾证,申报领取拆迁补助款271956元,其中包括残疾人房屋征收补偿款13384元。金塔县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未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向肖某乙发放了补偿款。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退缴了13384元。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肖某甲、肖某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肖某甲、肖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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