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肖**,曾用名肖*军,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派出所光明山居委会**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新邵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份以来,该传销团伙以柳立丰、何正好、曾某某、石某某等人为核心成员,租用华天大酒店副楼四楼作为办公场所,以“邵阳市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招牌,招募业务员以直销名义从事威凌牌汽车养护产品营销,公司对业务员实行会员制管理运营,以互联网上威凌会员平台实现会员的购销、返利、分红等结算。要想成为会员,必须有老会员介绍,且须以2500元/套的价格,分别购买价值25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的1、2、4、8、12套威凌汽车养护产品,就能获取会员资格,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会员,然后可以继续购买产品和发展新会员,获得推荐奖、见点奖、对碰奖、幸运奖、重消奖、领导奖及分红等三静收入及三动收入。2015年1月又增加纯资本动作项目,擅自发行预备上市公司北京金**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发展新会员。该团伙发展下线的方式为每周末都在邵阳威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开展招商、入会、培训等活动,每次参会人员一般在100-300人。现掌握该团伙在涟源、娄底、新化、湘潭、怀化等地已发展了相应团队。
杨某甲系石某某介绍加入威凌控股公司,杨某甲与杨某乙一起在吉首地区开设了一家威凌控股的营业店,杨某甲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下线人数共计279人,25层,违法获利202044元。肖**经徐某某介绍加入威凌公司,成为徐某某的下线,积极进行传销活动。肖**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阙某某、杨某丙等人,下线人数共计589人,层级25层,非法获利1056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肖**涉嫌犯罪的证据链未形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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