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刑不诉〔2024〕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3年10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申艳,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至2022年在担任某某企业店长期间,截留客户开卡费和场地费,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6万余元,后被查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3年10月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退赔人民币15万元,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报案材料和赔偿和解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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