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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惠东县**广州**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聘用,在**物业总部担任秩序岗保安,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岗值夜班时伙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15日1时许、6月20日1时许,两次在其工作的**物业部保安亭旁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剪钳将保安亭旁的电缆线剪成约1米每段,后二人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汕尾的“孟哥”,共得赃款人民币九千余元。同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大亚湾区新寮村**住宿**楼**房将二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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