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芜湖东睿物联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因犯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晚21时许,因蒋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陵县籍山镇雄风广场“可可网咖”殴打了彭某某及谈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程某某,谈某某因不愤程某某被蒋某某等人殴打,在李某某的教唆下,谈某某遂伙同彭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陵县籍山镇小乔路“猪八戒烧烤”门口找到蒋某某、邓某某,并与蒋某某、邓某某互相殴打。之后许某某及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乘车路过现场,许某某等人见状遂上前伙同蒋某某、邓某某与谈某某等人互相殴打。
此事过后,因蒋某某多次伺机找谈某某报复,2018年1月3日晚,在李某某及肖某某的唆使下,彭某某伙同谈某某、陈某某等人携带刀具至“可可网咖”寻找蒋某某,在未找到蒋某某的情况下,彭某某及谈某某等人用刀砍了网吧桌子几下,蒋某某得知此事后准备找谈某某打架。2018年1月4日晚,耿某某得知蒋某某要找谈某某打架,遂通过朋友冒用骆某某QQ和谈某某取得联系,并约谈某某在南陵县籍山镇萃英园中学对面“城铁港饮”奶茶店见面。随后,蒋某某邀集了邓某某、耿某某等人,刘某某又邀集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萃英园中学对面的怡景园小区内等候谈某某、彭某某等人。当晚10时许,肖某某驾车载李某某、彭某某及谈某某、陈某某等人至萃英园中学大门附近,后彭某某、谈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肖某某、李某某的教唆下,携砍刀、钢管等物下车后走至“城铁港饮”奶茶店门口时,蒋某某伙同张某某及赵某某、何某某等人从怡景园小区冲出来欲与谈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三人殴斗,谈某某和彭某某、陈某某三人见蒋某某、张某某一方人员众多,心生畏惧而逃跑,陈某某因未逃脱,遂与蒋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致陈某某头部受伤。经南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肖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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