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镇**号,现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期间,被害人苏某甲的弟弟苏某乙因与宗某某(已起诉)父亲发生口角纠纷,被宗某某带人打伤。2013年9月22日,被害人苏某甲与宗某某相互邀约到个旧市通宝门谈判。2013年9月22日22时许,宗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卢某某(七人均已起诉)等人,在个旧市化工小区附近聚集并分发作案刀具。后被告人宗某某又带领不起诉人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卢某某等人到通宝门“恒香乳鸽坊”烧烤摊附近,持刀追砍被害人苏某甲一方的人员,致苏某甲、朱某某二人被砍伤。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甲伤情为重伤;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