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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颖异,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2时30分许,杨某某(已判决)与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QQ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相约在平阳县昆阳镇百悦广场斗殴。次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通过陈某某(已判决)纠集林某甲(已判决)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铝管等工具至百悦广场与另一方郑某某纠集的邱某某、毛某某、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追逐和殴打,斗殴过程中致毛某某受伤。郑某某方人员逃走,杨某某方人员追寻。之后,郑某某方人员又在QQ上扬言再相约斗殴,杨某某得知后由林某甲纠集蔡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又纠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前往百悦广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蔡某某、章某某来到百悦广场后,手持棍状工具寻找对方人员,但最终未与对方人员相遇,遂离开现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平阳县昆阳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同案人员蔡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等11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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