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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9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21日,郑某某(另案处理)将左某某扣留在沅江市**宾馆一房内索要债务,后左某某联系胡某某来救自己。胡某某和王某某等四人前往沅江市**宾馆。郑某某见状便电话邀集匡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肖某某前来帮忙。在**宾馆一楼电梯处,双方见面后,匡某某先出手殴打王某某等人,随即双方九人发生打斗。混乱中胡某某持五金工具乱刺,郑某某、匡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被刺伤后,到袁某某的车上拿出四把“绑杀”追砍王某某。郑某某、匡某某、袁某某用“绑杀”砍伤王某某腿部多处,陈某某一手持“绑杀”,另一只手殴打、拖拽王某某。经法院鉴定,郑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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