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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虚假诉讼、诈骗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路**组**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路**组**号。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肖某某、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告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一些需要借钱的人介绍给自己,并答应给杜某某一些好处费用,杜某某告诉白某某借给人钱的时候,必须写双倍借条,如果借钱的人不还,就按照双倍借条起诉借款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得知后,将一些向他借钱他不借的人介绍给杜某某,让杜某某将这些借钱的人介绍给白某某,自己与杜某某收取中介费用。白某某见到借款人后,在杜某某、肖某某的陪同下,到借款人的单位、居住**,待确定后,告知借款人必须写双倍的借条,用工资卡抵押,每月从工资卡里扣钱,正常还款按照实际借款数还,借款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在双倍借条上签字,后期借款人将工资卡挂失后就不给白某某钱了,白某某将借款人按照双倍借条起诉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白塔区人民法院、宏伟区人民法院、太子河人民法院,欺骗法院造成错误判决。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杜某某从中收取借款人中介费,陪同白某某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验点,配合白某某让借款人在双倍借条上签字。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以借款名义,写双倍借条,被害人无法还清欠款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到辽阳市文圣区法院、白塔区法院、宏伟区法院、太子河区法院,以诉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周某某、钟某某、高某某、孟某甲、金某某、陈某甲、孟某乙、刘某乙、孙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穆某某、赫某某、邵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19名被害人数万元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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