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薄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天津**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为达到使自己经营的公司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制作假现金付款凭证的手段,于2015年支2016年间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从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涉及虚开价款合计1330341.89元,增值税款合计226158.11元。涉案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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